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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投资者!证券集体诉讼进入“实操”阶段

来源:新华社新闻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01
司法解释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相关诉讼。

7月的最后一天,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一个事关每个投资者的重要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7月3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备受各方关注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

为什么要针对证券领域违法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长期以来,证券违法成本过低一直困扰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更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方共识。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体措施,形成组合拳。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证券法还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相关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司法解释破解了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这样回应:

一是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应当说,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二是解决“权利登记难”。司法解释规定,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权利人登记范围。这里的权利人范围,指的是因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了证券交易受到损害而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该时间段的确定取决于如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确定。登记方式上,投资者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进行,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

三是解决“代表人推选难”。以往,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本次司法解释为便利代表人推选,明确了很多安排,通过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代表人推选难问题基本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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